关于劳动法的一些规定

密码 发表于 2007-04-13 09:16:22

一高中同学所在的公司要搬迁到东莞,公司员工为这次振荡焦急万分
有人担心被裁减,有人担心拿不到补偿,有人担心合同刚好到期之类的事情
下面就该问题提供了一些法律条文,与大家分享: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
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得四种情况: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双发协商解除合同或1,2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得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得可以从其规定。

8,对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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