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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告中原欺诈 胜算有几分
密码 发表于 2007-03-08 14:49:46
中原和业主在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
中原业务员在说明房子情况时存在欺诈行为,把房子使用率80%介绍为85%,并和被反诉人一起信誓旦旦说阳台六七个平米是送的,这样房子的面积就凭空多出了十多个平米!!!并且第三人业务员故意诱导反诉人以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价格签署协议(该协议被中原归档,但有业务员算给甲某的《二手搂置业计划书》为证)。该行为已经触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三、第五款,和《合同法》第54条。同时也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签居间合同规定营业税、业主委托担保公司赎楼的担保费及银行产生的利息费由买方支付,这也是在第三人以行规等理由诱导原告签署的显失公平的条款。
所签居间合同还规定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本合同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须即时付予经纪方人民币壹万玖仟零伍拾元整(小写¥19050元)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实质是以违约金的形式确立了被告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报酬,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所签的合同为居间合同,并非被反诉人所说的所谓买卖合同。
大凡跟中介打过交道的消费者,对中介的行为都极其不齿。
象上述的例子不计其数,是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保障,还是中介有持无恐的嚣张气焰得到怂恿,就要看中国当今的法律健全度和中国当今的司法系统的公正度了!
曾经的这一天...
- » 2006年: 知道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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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虾
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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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17:19:54 http://cardymai.ycool.com/
这得怪中国的市场还不是很成熟,这里说得市场不仅仅是指司法保障,也不是指某一类人,而是参与到市场里的每一个元素!企业要生存,下属要出位,造成一味地追求目标,而忽略了它的过程和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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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9 10:15:51
确实是这样的。。。9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