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告中原欺诈 胜算有几分

密码 发表于 2007-03-08 14:49:46

20061214日甲某路过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表示想买二手搂,1215日该业务员介绍了某小区B30F(顶层)的房子,当该业务员对该房子的介绍较为重要的有如下方面:(1)建筑套内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85%以上;(2)阳台是送的,不计算在房屋建筑面积以内;(3)屋顶有特殊隔热层。该物业业主业主乙某也声称该房的阳台是送的。反甲某看完后并没有任何想法,准备再看看其他楼盘。1221晚上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突然让甲某过他们地铺(西部电子)跟业主当面谈谈价钱等相关问题,声称有另一些中介准备隔天十点带人去看业主的楼盘,情况紧急。当晚该业务员同被反诉人制造房源紧张、紧俏的假象,诱使反诉人仓促交易并故意诱导反诉人以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六十三万伍千元)的价格(三十七万元)签署协议,以便逃避国家税收;甲某在没有准备、没有经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基于对中原名声的信任,被诱导签署写有不公正、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并于隔天在该业务员陪同下到中行取出两万元交给中原作为购买该房屋的保证金。甲某当晚及事后都没有见过该物业的房地产证,中原和业主称房子抵押在银行,复印件丢失。所以当晚所签的合同上也没有写上该房产证号。经甲某再三找中原交涉后才得以见到房产证复印件,才发现房屋使用率只有80%,阳台不是送的。同时咨询发现,屋顶没有特殊隔热层,房屋的营业税、赎楼费应该是卖方支付的,而其他费用也应该是买卖双方各付一半,但1221日晚签署合同时该业务员和业主声称依照现在行规所有费用都要写由买方支付。事后反诉人多次找中原交涉,而中原声称合同已签,一切按合同办事,其他避而不谈。无奈之下,只能寻求司法帮助!甲某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撤销居间合同。2)判令第三人向反诉人退还两万元定金和期间产生的利息。

  中原和业主在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
  中原业务员在说明房子情况时存在欺诈行为,把房子使用率80%介绍为85%,并和被反诉人一起信誓旦旦说阳台六七个平米是送的,这样房子的面积就凭空多出了十多个平米!!!并且第三人业务员故意诱导反诉人以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价格签署协议(该协议被中原归档,但有业务员算给甲某的《二手搂置业计划书》为证)。该行为已经触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三、第五,和《合同法》第54条。同时也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签居间合同规定营业税、业主委托担保公司赎楼的担保费及银行产生的利息费由买方支付,这也是在第三人以行规等理由诱导原告签署的显失公平的条款。

  所签居间合同还规定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本合同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须即时付予经纪方人民币壹万玖仟零伍拾元整(小写¥19050元)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实质是以违约金的形式确立了被告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报酬,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所签的合同为居间合同,并非被反诉人所说的所谓买卖合同。

大凡跟中介打过交道的消费者,对中介的行为都极其不齿。
象上述的例子不计其数,是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保障,还是中介有持无恐的嚣张气焰得到怂恿,就要看中国当今的法律健全度和中国当今的司法系统的公正度了!


曾经的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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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2007-03-08 17:19:54 http://cardymai.ycool.com/

    这得怪中国的市场还不是很成熟,这里说得市场不仅仅是指司法保障,也不是指某一类人,而是参与到市场里的每一个元素!企业要生存,下属要出位,造成一味地追求目标,而忽略了它的过程和人的良心!

  • 2007-03-09 10:15:51

    确实是这样的。。。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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